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6年6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6991.5亿美元,与今年5月份比较环比增长7.9%,与去年5月份比较同比增长30.6%;出口方面,6月出口金额4123.9亿美元,与今年5月份比较环比增长9.5%,与去年5月份比较同比增长27%;进口方面,6月进口金额2867.6亿美元,与今年5月份比较环比增长5.7%,与去年5月份同比增长36%。货物贸易顺差为1256.2亿美元,1至6月累计5759.8 亿美元。
2026年6月机电产品进口8628.9(出口17804)亿元人民币,1至6月机电产品累计进口44052.3(出口93566.6)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增长28(出口增长20.1)%;6月集成电路进口537(出口316.8)亿个,进口金额4077.3(出口2613)亿元人民币,1至6月集成电路进口20634.8(出口12263.5)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增长50.1(出口增长88.7)%;6月份医疗器械进口75.4(出口144.2)亿元人民币,1至6月份医疗器械进口398.9(出口770.7)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减少7.7(出口增长10.1)%。
1.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08/article_2026060815495728350.html
【发布日期】2026-06-08
【生效日期】2026-06-30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出口申报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用于切削或切割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且根据制造商的技术说明书,可以配备沿2个或多个轴同时进行“成形控制”的电子装置的机床及其任何组合等相关物项。
(二)明确申报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二是关于商品填报要求。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三)填报内容示例。
1.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2B201.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2.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2.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09/article_2026060916145031632.html
【发布日期】2026-06-09
【生效日期】2026-06-30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明确申报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二是关于商品填报要求。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三)填报内容示例。
1.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2.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3号(关于发布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16/article_2026061608441456901.html
【发布日期】2026-06-15
【生效日期】2026-06-15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提升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执法标准化水平,海关总署正式发布《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以下简称《文书模板》)。现就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海关筑牢国门安全屏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执法环节,随着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和执法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对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程序规范性及法律适用精准性方面的需求愈发凸显。为更好适应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制定《文书模板》,统一文书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规范统一的执法参考,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文书模板》共包含55份标准文书,其中行政处罚类45份、行政强制类10份,形成完整的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体系。
行政处罚类文书覆盖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全流程。主要包括:《调查通知书》《查问(询问)通知书》《查问笔录》《进出境货物/物品取样记录单》等调查取证类文书;《行政处罚告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告知决定类文书;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准予延/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等其他文书。
行政强制类文书涵盖查封、扣押、封存、催告、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各环节。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查封(扣押、封存)清单》《查封(扣押、封存)现场笔录》《解除查封(扣押、封存)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等。
三、主要特点
(一)兼顾执法统一与检验检疫特色。与现行海关行政处罚文书有效衔接,通用程序性文书在格式、基本要素、表述上保持统一;同时,立足检验检疫案件在违法性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在执法环节、条款引用等方面与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紧密衔接,确保执法专业精准。
(二)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融入文书模板,对关键执法环节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完整、用语规范,有效提升文书的标准化水平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便民服务与权益保障。文书样式、内容和执法依据清晰明了,便于当事人快速掌握文书核心信息,提升执法沟通效率与便民服务水平。文书对关键执法环节、法律依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载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9号(关于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新增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30/article_2026063011294815089.html
【发布日期】2026-06-30
【生效日期】2026-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现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法律文书。
1.行政复议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自行纠正告知书
3.提级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告知书
5.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 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1e84019c9e33452e92e6ec705c62af71.html
【发布日期】2026-06-04
【生效日期】2026-06-05
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务部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适用税率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 ,(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2024年6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2号公告,决定由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目前,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可隆ENP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
二、调查程序
2026年4月17日,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被母公司以吸收分立形式重组,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已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2026年4月22日,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可隆ENP株式会社已被母公司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吸收合并。可隆工业株式会社请求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同时提交了有关合并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执行
6.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公布将10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决定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cb9dd3d600a64f1ba4ed184ec5fcf55c.html
【发布日期】2026-06-22
【生效日期】2026-06-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艾维奥克斯公司等10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出口经营者对上述10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6年6月22日)
1. 艾维奥克斯公司(Aveox, Inc.)
地 址:2265A Ward Ave., Simi Valley, CA, USA
邮 编:93065
常用名称:AVEOX
2. 红猫控股公司(Red Cat Holdings, Inc.)
地 址:2800 S West Temple St., Unite 2, South Salt Lake, UT, USA
邮 编:84115
常用名称:Red Cat
3. 蒂尔无人机公司(Teal Drones, Inc.)
地 址:2800 S West Temple St., Unite 2, South Salt Lake, UT, USA
邮 编:84115
常用名称:Teal Drones, iDrone
4. 美国IMSAR公司(IMSAR, LLC)
地 址:940 S 2000 W#140 Springville, UT, USA
邮 编:84663
常用名称:IMSAR
5. 杰亚机器人公司(Jaia Robotics, Inc.)
地 址:22 Burnside St Bristol, RI, USA
邮 编:02809
常用名称:Jaia Robotics
6. 鲍尔航空航天技术公司(Ball Aerospace & Technologies Corp.)
地 址:10 Longs Peak Drive, Broomfield, CO, USA
邮 编:80301
常用名称:Ball Aerospace, Space & Mission Systems business of BAE Systems
7. 奥什科什防务公司(Oshkosh Defense, LLC)
地 址:2307 Oregon Street, Oshkosh, WI, USA
邮 编:54902
常用名称:Oshkosh Defense
8. 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L3Harris Maritime Services, Inc.)
地 址:3835 E Princess Anne Rd, Norfolk, VA, USA
邮 编:23502
常用名称:L3Harris Maritime
9. 芒廷帕斯材料公司(MP Materials Corp.)
地 址:1700 S Pavilion Center Drive Eighth Floor, Las Vegas, NV, USA
邮 编:89135
常用名称:MP Materials
10. 美国稀土公司(USA Rare Earth, Inc.)
地 址:100 W Airport Rd, Stillwater, OK, USA
邮 编:74075
常用名称:USAR, USARE
7.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6号 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c820dd3ffe52431693157de571587c89.html
【发布日期】2026-06-24
【生效日期】2026-07-01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决定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战略矿产相关两用物项;
(五)通过绕道第三国(地区)规避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规定;
(六)通过贸易性出口及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方式非法对外转移受管制的战略矿产相关技术;
(七)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八)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实施违法行为;
(九)出口经营者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十)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战略矿产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所列风险,但未向商务部申请许可;
(十一)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
(十二)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
(十三)其他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举报:
(一)登录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网站(https://aqygzj.mofcom.gov.cn)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涉嫌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平台进行线上举报;
(二)拨打举报受理电话010-12369,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以中文为准,一般包括: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二)举报人联系方式;
(三)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四)被举报人涉嫌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形;
(五)举报人是否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构举报;
(六)举报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情形的;
(二)举报内容关键要素缺失,不能作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线索的,经商务部要求补充或者补正后仍不完整、不明确的;
(三)举报所涉事项已处置完毕,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
(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对于实名举报的,商务部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受理情况。对查证属实的,商务部按有关规定可给予实名举报者奖励。
六、对于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甄别,依法处置。
七、出口经营者或其他实体如发现自身存在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认为自身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主动向商务部报告。主动报告情节将作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八、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九、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战略矿产技术出口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8.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7号 公布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191946d75a394be2bf858fcf614f400f.html
【发布日期】2026-06-29
【生效日期】2026-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防卫研究所等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20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20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6年6月29日)
1. 防卫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fense Studies)
地址:日本东京都新宿区市谷本村町5番1号
邮编:162-8808
2. 陆上装备研究所(Ground Systems Research Center)
地址:日本神奈川县相模原市中央区渊野边2-9-54
邮编:252-0206
3. 舰艇装备研究所(Naval Systems Research Center)
地址:日本东京都目黑区中目黑2-2-1
邮编:153-0061
4. 航空装备研究所(Air Systems Research Center)
地址:日本东京都立川市荣町1-2-10
邮编:190-8533
5. 日钢特机株式会社(NIKKO TOKKI Co., Ltd.)
地址:日本东京都品川区大崎1-11-1门户城市大崎西塔1005号
邮编:141-0032
6. 日钢YPK商事株式会社(NIKKO-YPK SHOJI Co., Ltd.)
地址:日本东京都品川区大崎一丁目11番1号门户城市大崎西塔10层
邮编:141-0032
7. 三菱电机防卫与空间技术株式会社(Mitsubishi Electric Defense and Space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地址:日本东京都品川区大崎1-15-9
邮编:141-0032
8. 三菱电机软件株式会社(Mitsubishi Electric Software Corporation)
地址:日本东京都港区滨松町二丁目4番1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馆29层
邮编:105-5129
9. 三菱电机工程株式会社(Mitsubishi Electric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地址:日本东京都港区芝5-34-2三田町露台
邮编:108-0014
10. 三菱精密株式会社(Mitsubishi Precision Company, Limited)
地址:日本东京都港区港南一丁目6番41号芝浦水晶品川8层
邮编:108-0075
11. 三菱重工海洋技术株式会社(MHI Oceanincs Co., Ltd.)
地址:日本长崎县谏早市津久叶町6-53
邮编:854-0065
12. 三菱重工相模高科技株式会社(MHI Sagami High-tech, Ltd.)
地址:日本神奈川县相模原市中央区田名3000番地
邮编:252-5293
13. 三菱重工物流技术株式会社(MHI Logitec Co., Ltd.)
地址:日本爱知县小牧市大字东田中1200番地
邮编:485-0826
14. 光和兴业株式会社(KOWA KOGYO, Ltd.)
地址:日本长崎市出岛町1番14号出岛朝日生命青木大厦8层
邮编:850-0862
15. 菱重特殊车辆服务株式会社(MHI Special Vehicles Parts Supply & Technical Service Co., Ltd.)
地址:日本东京都新宿区片町4番3号(曙桥SHK大厦3层)
邮编:160-0001
16. 三菱重工海事技术株式会社(MHI Maritech, Co., Ltd.)
地址:日本长崎县长崎市饱之浦町1-1
邮编:850-8610
17. KGM株式会社(Kawajyu Gifu Manufacturing Co., Ltd.)
地址:日本岐阜县各务原市川崎町1番地
邮编:504-0971
18. 日本飞机株式会社(NIPPI Corporation)
地址:日本神奈川县横滨市金泽区昭和町3175番地
邮编:236−8540
19. 福图尼奥株式会社(Fortunio Co.,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目黑区洗足2-16-19
邮 编:152-0012
20. 青木精密工业株式会社(Aoki Seimitsu Kogyo Co., Ltd.)
地 址:日本埼玉县川口市差间3-38-12
邮 编:333-0816
9.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8号 公布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3276f7f924304e6e893c345441a59c2b.html
【发布日期】2026-06-29
【生效日期】2026-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将三井E&S株式会社等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将两用物项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许可审查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商务部将对关注名单中实体的两用物项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涉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不予批准。
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配合核查义务的,可申请移出关注名单。商务部核实后,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关注名单
(2026年6月29日)
1. 三井E&S株式会社(MITSUI E&S Co.,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中央区筑地5丁目6番4号
邮 编:104-0045
2. 三井物产航空航天株式会社维修中心(Mitsui Bussan Aerospace Co., Ltd. Maintenance Center)
地 址: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1丁目8番2号铁钢大厦22层
邮 编:100-0005
3. 泰拉无人机株式会社(Terra Drone Corporation)
地 址:日本东京都涩谷区南平台町2番17号A-PLACE涩谷南平台4层
邮 编:150-0036
4. ACSL株式会社(ACSL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江户川区临海町3-6-4 Hulic葛西临海大厦2层
邮 编:134-0086
5. 三菱原子燃料株式会社(Mitsubishi Nuclear Fuel Co., Ltd.)
地 址:日本茨城县那珂郡东海村大字舟石川622-1
邮 编:319-1197
6. 日本原燃株式会社(Japan Nuclear Fuel Limited)
地 址:日本青森县上北郡六所村大字尾驳字冲付4番地108
邮 编:039-3212
7. 富士通网络解决方案株式会社(Fujitsu Network Solutions Limited)
地 址:日本神奈川县川崎市幸区大宫町1-5 JR川崎塔
邮 编:212-0014
8. 日立高端系统株式会社(Hitachi Advanced Systems Corporation)
地 址:日本神奈川县横滨市户冢区吉田町292番地
邮 编:244-0817
9. 小松产机株式会社(Komatsu Industries Corporation)
地 址:日本石川县金泽市大野町新町1番地1
邮 编:920-0225
10. 小松NTC株式会社(Komatsu NTC Ltd.)
地 址:日本富山县南砺市野尻641
邮 编:939-1502
11. 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OKI Electric Industry Co.,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港区虎之门1-7-12
邮 编:105-8460
12. OKI通信回声株式会社(OKI Com-Echoes Co., Ltd.)
地 址:日本静冈县沼津市大诹访字蓟原681-1
邮 编:410-0873
13. OKI电路技术株式会社(OKI Circuit Technology Co., Ltd.)
地 址:日本山形县鹤岗市宝田1丁目15番68号
邮 编:997-0011
14. OKI奈克斯泰克株式会社(OKI Nextech Co., Ltd.)
地 址:日本埼玉县所泽市上山口1番地
邮 编:359-1153
15. 冲电气工程株式会社(OKI Engineering Co.,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练马区冰川台3-20-16
邮 编:179-0084
16. YDK科技株式会社(YDK Technologies Co.,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涩谷区千驮谷5-23-13南新宿JEBL
邮 编:151-0051
17. 日本电磁测器株式会社(Nihon Denji Sokki Co.,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立川市砂川町8-59-2
邮 编:190-0031
18. 丰和工业株式会社(Howa Machinery, Ltd.)
地 址:日本爱知县清须市须口1900番地1
邮 编:452-8601
19. 细谷火工株式会社(Hosoya Pyro-Engineering Co.,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秋留野市菅生1847
邮 编:197-0801
20. 藤仓航装株式会社(The Fujikura Parachute Co., Ltd.)
地 址:日本东京都品川区荏原2-4-46
邮 编:142-0063